假離婚與真離婚有何區別
在現實社會中,假離婚在生活中隨處可見。那假離婚與真離婚有什么不同?選擇假離婚的基本上,都意圖通過假離婚來規避政策,進而謀取利益。但假離婚明顯與民法典中的離婚不符,那假離婚要擔法律責任嗎?對此,偵探社小編在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一、假離婚與真離婚有何區別
虛假離婚與離婚的最大區別就是其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具體如下所述:
所謂假離婚是指婚姻 南京市婚外情調查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共同的個人目的,相互約定暫時離異,待既定目的實現后再復婚的違法離婚行為。如夫妻雙方為逃避計劃生育政策而多生子女、為多分住房、逃避債務等而假離婚。
假離婚主要有兩種:
1、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
2、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協議。
二、假離婚要擔法律責任嗎
現行的《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對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對于假離婚,原則上不能否認其發生的離婚效力。如果離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處理時,首先應當對當事人的弄虛作假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給予嚴肅的批評, 南京私家調查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并將情況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反映,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同時,應作出確認原離婚登記有效的決定,維護法律和婚姻登記的尊嚴。由假離婚所導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對于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于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并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系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離婚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有真亦有假,真離婚與假離婚在生活中都存在,大家要正確認識真假離婚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有關婚姻家庭的問題還有很多,如老公有小三怎么辦等。如果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偵探社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